华泉产品升级助力南京城镇二次供水建设

2013/12/26 8:55:14 0人评论 1821次浏览 分类:华泉动态

二次加压供水问题的实践与探索

   华泉聚合氯化铝从南京水务获悉    随着2008年《南京市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管理办法》(宁公法字[2008] 43号)的颁布,对规范南京市新建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该办法颁布以后,南京市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均由供水企业进行建设并负责以后的维护管理。但上述文件出台前已有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居民住宅,因其设施质量层次不齐、责任主体管理缺位、整改资金没有来源等,用水矛盾日益激化,欠交水费用户逐年增加,严重影响了供水企业的正常经营,亟需研究解决。

  一、我市已建住宅二次供水现况

  1、管理方式

  20095月以来,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走访、现场查勘、翻阅档案资料等方式对供水范围内己建小区二次供水情况进行了初步的分析调查。结果显示,集团公司现有供水范围内需要改造的老旧二次供水小区共约607处,涉及分表用户24.2万户,户均人口按3.5人计算共约涉及饮水人口85万人。

    由于小区内的二次供水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现阶段大部分还是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物管单位负责维管。在国家及我市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我公司就与此类小区签订了总表供水的供用水合同,明确约定“供水方式为总表计量供水,用水人在其经营区域内实行户表自抄。计量总水表处为产权分界点,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和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而用水人也就是业主由于群龙无首、意见难以统一、业主委员会缺位或不能正常履职等原因导致其无法履行其法定义务。受业主委托的物业企业流动性高,二次供水专业管理水平低下,且出于回避二次供水水质责任和维修难题,物业企业大都不愿维护管理二次供水设施,因此导致不少二次供水设施责任主体虚设,维护管理缺位。

    同时,根据现有《物权法》和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二次供水设施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则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程序和操作层面的双重障碍。一是部分小区没有缴纳房屋维修专项资金或缴纳不全或余额有限;二是房屋维修专项资金使用门槛高,要求必须有两个“三分之二”以上(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字同意,而这几乎难以操作;三是同一个小区还要按照是否使用加压供水对用户进行拆分操作(一些小区低层住户是直供水),维修资金使用多少额度更是个难题。而这部分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于多年年疏于管理维护,造成供水企业接管前必须进行改造。否则,一旦接管就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漏水要修,设施要改,漏掉的水费要贴,用水安全要承担直接责任,作为供水企业也无法承受,所以宁可不接,仍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企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