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条例》施行后,净水材料供应门槛有哪些变化?

2026/10/6 9:05:15 0人评论 8次浏览 分类:行业新闻

行业进入"持证上岗"时代

《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 831 号)已于 202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作为供水领域的行政法规,它首次把农村规模化供水纳入适用范围,城乡执行统一标准,同时对供水单位使用的涉水产品提出了明确的合规要求——对净水材料生产企业、经销商和采购方来说,供应链的"准入门槛"正在实质性地抬高。

要点一:涉水产品须依法取得卫生许可

条例第十七条明确: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落到净水材料上,就是饮用水级聚合氯化铝必须对应 GB 15892-2020 标准,且生产企业须持有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采购方核查供应商资质时,批件编号应与产品标签、检验报告一一对应,拿不出批件的"饮用水级"报价,再低也不建议碰。

要点二:水质检测责任压实到供水单位

条例要求供水单位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省级以上层面健全水质监测体系。检测频次和质量压力都会传导到药剂采购上:药剂质量的稳定性直接关系出水合格率,来源不稳定的低价货源一旦批次波动,暴露在检测体系下的风险由供水单位自己承担。这也是近两年各地水司集中招标、淘汰小厂货源的底层原因。

要点三:城乡统一,农村市场从"放养"走向"规范"

过去农村小型供水工程的药剂采购往往就近低价拿货,质量参差。条例实施后,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按城市标准管理,这一块市场会从低价散乱转向持证供应商集中采购。对有资质、有产能、有检测能力的厂家是明显利好;对无证小作坊,退出只是时间问题。

给采购方的三个动作建议

头一步,清查现有供应商的卫生许可批件与国标符合性报告,缺件的列入替换计划;第二步,招标文件中把"持有效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写入资格条件,避免后续验收纠纷;第三步,进厂验收保留每批次检验报告,形成可追溯的档案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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